未满12周岁是犯罪的“护身符”?律师:年龄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近日,“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一案持续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案发后第八天,被害初中生的遗体被找到,其父亲在悲痛中终于得以见到儿子最后一面。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必须要弄清事实真相,为儿子讨回公道。

而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另一位父亲镇先生也经历了类似的悲剧——2023年8月30日,他年仅4岁半的女儿被邻居家男孩残忍杀害。然而,由于凶手未满12周岁,该案在2024年1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撤案。面对结果,镇先生并未放弃。近日,他向上一级公安局递交了申诉材料,只为给女儿寻一个“公正的交代”。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使得如何处理这类犯罪成为舆论的焦点。不少政法界的专业人士或单位也积极发声,认为“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挡箭牌,触及法律底线必须严惩。”对此,最高检日前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湖北荆州镇先生所遭遇的惨痛经历,我们不禁要问:未满12周岁,是否成为了犯罪者的“护身符”?

未满12周岁的“凶手”

3月20日,潮新闻记者联系上镇先生时,他已经和妻子离开湖北荆州公安县老家,回到上海工作。

“我俩大学毕业后,就在上海工作,后来为了小孩双双放弃了上海的工作,回到老家后,就不打算出来上班了。”镇先生说,因为没打算要二胎,夫妻俩把心思都放在了这个女儿身上,“我们很爱女儿,真的不可能放下。”

提起事发经过,镇先生仍止不住颤抖,脑海中女儿瘫软的小手,是一辈子无法抹掉的痛苦记忆。

回到事发当天,2023年8月30日晚7点多,镇先生夫妻到家前发现,村口有不少邻居在帮忙找他们的女儿星星(化名),“之前星星外婆去隔壁邻居家想叫星星回家,但邻居说孩子已经走了。”镇先生告诉记者,在外婆寻找星星期间,外婆曾碰到刚作案完毕返回的涉事邻居家男孩洋洋(化名),“这时男孩表示他看到星星去了占桥村部服务中心空地玩耍。”

眼看女儿还未找到,害怕女儿可能被拐走,镇先生和家人马上选择报警,“警察在场后,我们曾在此询问男孩,他将我妻子带到事发地附近的路上谎称看到我女儿回家了的,此时警察也在现场。”


监控显示男孩牵着星星的手往荒废的菜园走去 来源:受访者社交账号 

当天晚上,镇先生在离事发地最近的一家街坊个体户的监控里,发现了女儿星星的踪迹,“监控显示,男孩洋洋牵着女儿星星走进了一个荒废的菜园,大约14分钟后,只看到男孩出来,一直没看到星星出来。”

之后,镇先生多次进入菜园寻找,最终在里面的一口废弃的粪缸里,找到了女儿。

镇先生告诉记者,后经法医鉴定,星星最终是因粪渣窒息而死。“31日凌晨3点,刑侦公安通告我们,男孩洋洋终于承认是看见我们出去了,就将藏在他心里面1年多、要让我女儿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的想法付诸行动,原因是星星和他妹妹曾多次因玩具吵闹。”

被法律“保护”的这个未成年人

3月21日,潮新闻记者分别致电了公安县公安局和当地宣传部门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截至发稿前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后,记者又以当地学生家长的名义向荆州市和公安县教育局了解该男孩就学情况,均未得到正面的回复。

镇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17日,他收到了一通来自公安县公安局的电话,内容是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公安局同志电话读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听,因作案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决定撤销此案。”

对此,镇先生表示,从国家法律上来说,他无可辩驳,但从感情和道理来说,他无法理解法律“保护”的这个未成年人,是一起刑事命案中活下来的具备完全动手能力,并且知道生死的未成年男孩。


公安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来源:受访者社交账号

随后,镇先生从公安县政法委戈书记处获悉,涉事男孩正在心理矫正,过年后回来要正常上学,也不会有任何约束。“今年春节我和妻子在上海没有回家,触景伤情太厉害。所以并不知道这个男孩到底有没有正常上学。”

最后,镇先生告诉记者,近日他们向上一级荆州市公安局递交了申诉材料,2024年3月9日显示荆州市公安局已签收申诉材料。“刑事在等待回复,民事在立案阶段,因为需要补全一些文件,所以是在补全文件的阶段,然后立案。”

对此,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的王逸芸律师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公安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是依法进行的。《刑法》对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责任,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责年龄只有12周岁。“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因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仅能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王逸芸介绍,关于12岁这个刑责年龄门槛,也是因为近年来个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恶性犯罪事件屡屡惹得社会大众的强烈恶感,故2021年3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顺应民意呼声,将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但即便故意杀人罪的刑责年龄下调到了12岁,对于本案案发时年龄更小、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无法进行刑事约束的。”

律师:年龄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近期,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就“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一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星星的案件里,未满12周岁,成了星星的“索命绳”,也成了男孩洋洋的“护身符”。

王逸芸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于12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刑法中规定的处罚是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但王逸芸无奈地表示,“这种衔接工作和矫治教育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不只是未成年人自己或是其监护人的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责任,肇事男童所在学校也可能存在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做了详细责任的划分,不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具有教育和管理儿童的责任,家长和学校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有危险的苗头或是暴力举动,要及时报告,及时干预,及时处置。”黄洪连说。

此外,王逸芸表示,男童父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监护人是民事赔偿的主体。“不满12岁杀人的可参考案例较少,后续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但目前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赔偿往往会因为已受刑事处罚而并不理想。”

“年龄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王逸芸指出,根据受害人家属描述,肇事男童全程蓄谋已久,交替实施了欺骗与暴力,作案手法残忍凶狠,其未满12周岁与其心智未成熟其实并不能画等号,“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犯错,肇事男童仅仅因为‘未满12周岁’就获得了‘豁免金牌’,个人认为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与法治精神。”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那未来是否可以针对其恶意行为来补足其刑责年龄,针对重大恶劣事件突破年龄去进行处罚,这些都是我国法治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值得探讨的。”王逸芸认为,刑法已经对这些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立法中考虑了从轻从宽的因素,那么在矫正过程中也该根据性质恶劣程度进行惩罚,加大矫正力度。

然而,黄洪连认为,较为极端个案的发生并不是立即修改法条的理由,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可能没有太大必要,“现在最低刑责年龄已经达到12周岁了,以前是14周岁,继续下调本身未必是好事。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苛以刑罚,让他去坐牢,不是解决这一类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

事实上,我国是签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的国家之一,根据该公约条文,对任何未成年人都不得判处死刑,或者是没有释放可能性的无期徒刑。黄洪连强调,中国在没有退出这个公约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所负刑事责任部分的规定不太可能再作改动。

针对近期网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讨论,黄洪连解释称,虽然有人呼吁修改法律以应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但我国采取的是“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成年人都慎重适用死刑,更不可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因此,部分网友的提议并不符合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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