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律师怎么说

距离2021年只剩下一个月的时间,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婚姻法”,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婚姻法将会被废止。而“新婚姻法”中有很多与现行婚姻法不一样的规定,例如离婚增加了30天“冷静期”、“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等。记者联系到被称为“婚姻医院”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根据这里的婚恋故事,来看看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佟建磊如何解读“新婚姻法”的变化。

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

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

“媳妇,我错了,咱还离吗?”“我也有错,不够理解你。”

已经递交离婚申请的小磊和妍妍找到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徐磊“诊疗”自己即将破碎的婚姻。小磊和妍妍冲动离婚的原因是来自于双方的原生家庭。

“从新房装修到家里的每一处摆放,全都是我婆婆做主。”妍妍说,她和小磊领证后,婆婆就开始各种“掺和”。起初,她碍于面子什么都听婆婆的,但后来婆婆每次来什么都要管,还经常指责她懒,没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我每天上班也很累,我父母都没这么说过我。”妍妍对婆婆的抱怨开始多了起来。

“那是我妈,她成天挑我妈的毛病,我在中间也挺难。”小磊一肚子委屈,每次他去丈母娘家,也总会被问:“工资交没交给媳妇啊?男人回家也得做家务。”

结婚不到一年的小夫妻俩终于在双方原生家庭的过度干预下,爆发了“终极战争”,一冲动跑到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

经过一番“对症下药”,二人在一周后主动撤销了离婚申请。徐磊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挽救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一些变化也增加了离婚的成本,让大家都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答

为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实质正义,婚姻法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改变现行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当即申请、当即办理”的现状,以维护婚姻良好的延续。像妍妍和小磊这样的婚姻,就被“冷静期”挽救了。

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更加保护全职太太的权益

“我在家照顾孩子,他在外面花天酒地,我这么多年的付出都打水漂了?”

27岁的莉莉怀孕后就当起了全职妈妈。随着宝宝的出生,晚上睡不好,白天还要照顾孩子、做家务,莉莉忙得连口热乎饭都吃不上,便开始抱怨。

看着家里蓬头垢面的妻子,丈夫小庄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昔日的体贴逐渐变成不闻不问。“我天天累死累活养着你,还这么多事……”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都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往往具有显著差异。莉莉代表的女方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出现婚姻纠纷导致家庭解体时,也存在女方由于没有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该法条的目的就是对在婚姻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多不能代表婚姻幸福

生活中,因彩礼最终闹掰的情侣不在少数。

几天前,欣欣和亮亮的家长见面了,商量年底结婚事宜。欣欣的父母提出男方买套房,出嫁时给20万元彩礼,并全部交给女儿作为私有财产。“当然,我们也会拿出20万元给女儿,用作小两口今后的结婚基金。”欣欣父母说。

“我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亮亮十分为难,但欣欣的父母根本不让步,原本定好领证的事儿也泡汤了。

欣欣认为父母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但亮亮却坚持,彩礼的数额大小不能决定婚姻是否幸福。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解答

该法条属于禁止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馈赠区分开来。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接受来自对方或对方父母的馈赠,尽管有时馈赠具有较高价值,但是赠与行为本身不是作为当事人缔约婚姻的必要条件,但是借用婚姻名义索要钱财,显然也失去了婚姻结合的根本目的。因此彩礼的多少不是决定婚姻幸福的根本原因。

“新婚姻法”还有哪些主要变化?

明确亲属、近亲属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新增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新增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增满8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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