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 借钱给“职业放贷人”有风险

5年前,钱某向陈先生借款6万元。之后一段时间,钱某会少量还款。到了近两年,陈先生始终等不到钱某还款。知道钱某是以“放贷”为业,陈先生担心,钱某“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会影响到自己和他的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为从法律角度弄清自己的权益,陈先生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咨询。
陈露律师表示,近几年民间借贷的领域中出现一个词汇叫“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曾对其做了定义,指的就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的出借人。
“虽然钱某可能是以放贷为常业,但针对陈先生与钱某的借贷关系来说,钱某是借款人,主体资格上不适格,所以不能认定他是‘职业放贷人’。”陈露律师说,在不违反《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陈先生和钱某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陈露律师介绍,关于职业放贷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其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主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可能危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陈露律师说,出借人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他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最后,陈露律师提醒,作为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同时,借款给“职业放贷人”风险较高,提醒市民出借需谨慎。
律师简介:
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传承、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辩护、诉讼经验,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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