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减刑9次获释再伤人,律师称定罪后将被严格限制减刑

3月28日,北京检方称,因不戴口罩与他人发生纠纷,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批准逮捕。公开资料显示,郭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7月24日获释,其间9次减刑。对于减刑的法律依据及郭某某此次如果被定罪是否还会获得减刑等问题,北京市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进行了解读,当时适用的减刑假释规定相对宽松。


公开的减刑内容。截图

依据1997年相关规定,刑期减为19年

郭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2月24日被判处无期徒刑,从2007年第一次减刑到2018年最后一次减刑,郭某某先后一共获得9次减刑。

其减刑相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原生效裁判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李楠律师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97年有关减刑假释的规定,比此后出台的规定相对宽松。对郭某某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均应适用1997年《规定》。

郭某某首次减刑是在2007年6月25日,北京高院当时裁定,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根据1997年《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只要郭某某同时具有前述四项悔改表现,其便可以在服刑2年后申请减刑。郭某某于2005年2月24日被宣判,无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北京高院于2007年6月25日裁定将郭某某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符合法律规定。

减刑频率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减刑频率的问题,1997年《规定》第三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郭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第二次的减刑时间间隔为1年2个月,减刑10个月,因此,根据前述规定,第二次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其后,第三次到第九次减刑幅度均未超过两年,间隔时间也都在一年以上,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不到15年,符合1997年《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因此,北京高院作出的第一次减刑裁定及之后北京一中院对郭某某的减刑裁定均于法有据。

再度被批捕,定罪后将被严格控制减刑

根据现有报道来看,郭某某在2019年7月24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今年3月14日故意殴打并致被害人死亡。从其刑满释放之日到再次故意犯罪仅时隔7个月左右,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其构成累犯,对本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累犯的减刑时间做了具体限制。因此,李楠律师表示,若郭某某再次被判处刑罚,对其减刑将会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相关产品

评论